43人被判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 罚金4102万元
江苏统一宣判四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
2013-10-09 16:34:56
     中国法院网讯 (娄银生 陈劲草)  10月9日上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泰州、盐城、宿迁、连云港等地区的四家法院,对4件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4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以及七个月到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4102万元。江苏高院、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就此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据介绍,这四起案件涉及,王益明等2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毛油”案;祖永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猪肉废弃物提炼食用油案;许敬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许敬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刚果红”染色食品案;王成奎等16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废弃油脂“地沟油”案。

  2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毛油,主犯被罚300万

  2011年年初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益明、黄路兵等25人明知李文林(另案处理已判决)所经营的泰兴市富康食用油脂加工厂是生产、销售食用猪油的企业,仍先后多次用含有淋巴的花油、气管、粗血管、碎肥膘和猪皮上的碎肉、奶泡等猪下脚料为原料熬制毛油,并以每吨人民币5000元至7000余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泰兴市富康食用油脂加工厂用于精炼食用猪油。上述食用猪油被李文林销售至湖南省、贵州省、江西省、浙江省、福建省等地供人食用。

  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王益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黄路兵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对洪建国等16人分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二十六万元至二百二十万元不等罚金;对刁春鹤等7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十万至三十万不等罚金,同时宣告禁止令。

  从猪肉废弃物中提炼食用油销售,罪犯如实供罪获轻处罚

  2006年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祖永成将其卖猪肉后剩下及从菜市场猪肉摊上收购来的猪小油、碎肉、猪淋巴等猪肉废弃物,放入铁锅内烧熬,提取出其中油脂,并将其作为食用油销售给他人用于加工食品,共计约1100斤。案发后,依法扣押祖永成生产、加工的动物油脂近5250斤。响水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祖永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使用工业染料“刚果红”染色食品,罪犯被判两年,罚金两万

  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许敬文在泗洪县设摊贩卖熟牛肉,从牛肉贩手中以24元至27元每千克不等的价格购进八成熟的牛肉,然后为了使牛肉好卖将牛肉放进含有工业染料“直接大红”(又称“刚果红”)的水中,通过水煮的方式对牛肉进行再加工上色,最后以56元至60元每千克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2013年1月6日,工商执法人员从许敬文家中查获未再加工上色的熟牛肉100千克,从其摊位查获再加工上色的熟牛肉81.5千克,价值4000余元。经鉴定,未再加工上色的熟牛肉中刚果红含量为0.90mg/kg、亚硝酸盐含量为4.03mg/kg;再加工上色的熟牛肉中刚果红含量为4.61 mg/kg、亚硝酸盐含量为14.85mg/kg。泗洪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敬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制贩“地沟油”形成完整产业链,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王成奎(康润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李树圣(康润公司股东)在明知被告人王佃生、蔡学飞、顾涛、张伟军、赵广田、李伟、叶连军、马先龙、张砚龙、李卫行、吴利永等提供的油料为废弃油脂以及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仍决定由李树圣负责多次大量采购并加工为食用油,由王成奎负责销售,被告人何丙学负责康润公司油脂车间(一厂)技术指导并安排工人生产,被告人刘伟于2011年11月任康润公司一厂厂长并负责组织生产。生产的该类食用油销售至安徽省、四川省、重庆市、北京市等地的117个食用油、食品加工企业以及东海县王三粮油店。其中2011年康润公司销售“食用油”数额为人民币46348514元,2012年销售“食用油”数额为16368383元,共计价值6000多万元。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佃生、蔡学飞、顾涛、张伟军、赵广田、李伟、叶连军、马先龙、张砚龙、李卫行、吴利永明知康润公司利用含动物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加工而成的油料生产“食用油”,仍将其加工生产的“毛油”等销售给康润公司,涉及金额分别为20余万元到570余万元不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成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树圣等14人分别判处一年七个月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五万元至五百万元不等罚金;对李卫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同时宣告禁止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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